请稍侯...
 
网站首页 药品指南 医保分类 医药快讯 人才招聘 加入收藏
医药企业 招标挂网 医药展会 搜搜动态 网站地图 设为首页
会员名:
密 码:
首页 招商 需求 资讯 采购 批发 人才 商学院
全文 标题 欢迎投稿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

来源:中国法规网 点击数: 录入时间:10-08-13 16:50:33
(卫规财发[2010]64号) undefined undefined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2001年11月,国务院6部门印发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01〕308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10年来,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我们对《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
    国务院纠风办
    发展改革委员会
    监察部
    财政部
    工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
    二○一○年七月七日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明确药品集中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规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第三条  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第四条  实行以政府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通过各省(区、市)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开展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执行国家基本药物政策药品的采购规范性文件另行制定。
    第五条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必须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做好药品的评价工作。
    第六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
    第七条  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各方当事人,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享有平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八条  依照本规范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集中采购: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二)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三)卫生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药品集中采购机构
    第九条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建立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
    第十条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卫生、纠风、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监察、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本省(区、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研究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重大问题,协调并督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采购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汇总并提出本地区有关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负责对医疗机构执行集中采购结果和履行采购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纠风、监察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受理有关药品集中采购的检举和投诉,对违纪违规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递交的价格文件、按集中采购价格和规定加价政策确定的集中采购药品零售价格进行审核,并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参加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的营业执照信息进行核对,对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参加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申报药品的资质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对入围药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提供药品质量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记录等信息,加大对明显低于成本投标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所需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设在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承办日常事务的处室。纠风、物价、药监等相关部门可确定专人参加管理机构工作,具体组成由各省(区、市)确定。其主要职责是制定规则、组织管理、监督检查。
    (一)按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的要求,编制采购目录,确定采购方式;
    (二)组织、协调、推动全省(区、市)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三)依据实施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等,并组织实施;
    (四)组建并管理全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专家库;
    (五)指导、管理并监督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六)指导并监督各市(地)集中采购管理部门开展集中采购相关工作,加强对各市(地)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将各项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市(地)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七)审核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报送的采购文件及集中采购结果等;
    (八)组织对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负责调查、处理相关投诉和举报;
    (十)在集中采购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集中采购结果上传至卫生部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信息交流平台;
    (十一)向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
    (十二)承办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原则上设在卫生行政部门,也可根据本地实际依托政府采购工作机构,接受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的领导,负责全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具体操作、提供服务、维护平台。
    (一)依据实施细则,编制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文件(须使用国家药品编码),报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审核并公布;
    (二)受理企业及药品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工商资质证明材料和价格文件等,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三)具体协助组织实施药品评价、品种遴选等工作;
    (四)提请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审定并公告集中采购结果;
    (五)组织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集中采购结果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并协助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监督合同的执行;
    (六)负责本省(区、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技术管理、网络安全、数据和设备的维护,提供相关的服务和技术支持;
    (七)为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八)定期统计分析本省(区、市)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网上药品采购、配送、回款情况,做好网上监控;
    (九)及时维护和管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集中采购药品的基础信息;
    (十)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药品质量、药品不良反应、企业不良记录等信息,按规定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十一)及时报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要求的信息和统计资料,组织相关的业务技术培训;
    (十二)协助调查和处理相关申投诉和举报;
    (十三)向本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
    (十四)承办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是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平台。政府拥有平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采购平台要做到安全可靠、功能完善、数据齐全、监管严密。采购平台设置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内,不得单独设置。
    第二十条  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进行药品集中采购各个环节、各类信息的公示;
    (二)开展网上药品评价;
    (三)提供药品采购载体和网络技术支持;
    (四)向采购双方提供与集中采购相关的信息查询和服务;
    (五)准确汇总动态采购数据和统计分析数据;
    (六)实现网上采购动态监管;
    (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市(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级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管理体制,确定专门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二)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购销合同;
    (三)加强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指导、督促、现场检查和处理;
    (四)负责收集上报本地区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的相关信息;
    (五)承办上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二十二条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组成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能,及时沟通联系,主动协调配合,不得相互推诿,共同推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第二十三条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为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  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工作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关键岗位定期轮换制度。
    第二十五条  建立药品集中采购各环节特别是关键环节的工作流程、监督制度和多重复核制度,使每个环节和程序都处于监督之下。
    第二十六条  加强药品集中采购网络管理,建立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网络数据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教育和日常管理。严肃工作纪律,严禁以权谋私。参加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收取生产经营企业的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违规操作;不得参加任何医药企业、社会团体以任何名义组织的有关药品采购管理的活动和成立的相关组织;不得从事代理药品销售。
    第二十八条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开通电子邮箱等并向社会公布,保证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社会公众对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医疗机构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建立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组)要根据有关规定,在省级集中采购入围药品目录范围内组织遴选本院使用的药品目录。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必须通过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
9 7 3 1 2 3 4 8 :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责任编辑:admin 文章作者:未知
相关资讯 相关招商产品
发表评论
版权声明:除部分特别声明不要转载,或者授权我站独家播发的文章外,大家可以自由转载我站点的原创文章,但原作者和来自我站的链接必须保留(非我站原创的,按照原来自一节,自行链接)。文章版权归我站和作者共有
转载 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且不准打上各自站点的水印,亦不能抹去我站点水印。
最新快讯
  •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再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卫生部关于磷酸酯双淀粉等14个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标准的公告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关于印发2010年加强整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将4-甲基甲卡西酮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
  • 卫生部关于印发《营养改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安徽将2009年排名和基本药物最高零售指导价导入系统的通知
  • 贵州省关于药品集中采购申报企业递交补充材料的通知
  • 搜搜招商快讯
    网站简介 | 联系我们 | 服务列表 | 人才招聘 | 隐私保护 | 版权说明 | 站内导航
    搜搜医药网是专业提供 医药招商医药代理药品招商药品代理医药信息最新药品招商医药招商网
    业务联系电话:(028)87717011 (028)87717031 (028)87717081 Email:sosoyy#21cn.com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川(经营性)2006-0006 蜀ICP备06004141
    成都搜搜电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企业注册号:5101052019202
    版权所有 © 2007 搜搜医药网(四川医药网) sosoyy.com
    数据加载中,请稍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