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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福建物价局 点击数: 录入时间:10-08-13 18:23:19 | |
各
药品
价格
申报
企业:
根据近期药品价格申报审核情况,发现部分企业申报备案行为存以下问题:一是全国大部分省市已完成药品招
投标工作,但企业仍递交无法提供
中标价的证明;二是申报药品在国内三个阶段实际已有销售,企业仍递交无法提供相应销售增值税发票的证明。
为确保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本着“诚信为本、责任自负”的原则,请相关企业于本
通知发布起10日内,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申报要求补充交齐相应申报
资料。如逾期未能补齐,经核实仍存在上述行为的,按照企业递交的诚信承诺书,我处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我省第八批药品集中
采购工作中,不予测算相关企业的药品
限价;
二、将核实的情况通报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建议扣减相关企业的诚信分;
三、将不规范的企业列入“价格诚信黑
名单”并予以网上公示。
同时,近期部分企业对已按差比价规则测算受理的申报备案单,提出撤销备案和公示要求,经查不存在测算差错的,不予撤销。
福建省
物价局
医药价格管理处
2010年8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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